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从以上有关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期限的规定中,有以下几点请确认:
1.“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是否指如果当年有一次性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超过90天就可以算做不满一年?
2.“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是否从第六起每年都必须不满一年,才可以不申报境外的收入?
3.“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是否指第六年起一定要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才可以重新计算五年的期限?
答:问题所提及法规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规定。该文件规定: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9条*9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因此,如果该外籍人员在境内一次性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90日(有税收协定的,超过183日),则属于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2、《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第六年起,每年都必须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3、问题所述的规定有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此问题的理解为,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有税收协定的,为183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外籍个人应在第六年起以后,必须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有税收协定的,为183日)的,才可以再次从居住满一年的年度里重新计算五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