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期货公司支付给期货居间人的佣金是否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税前扣除限额为5%的规定?
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规定佣金支付比例为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净手续费的50%,期货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全额扣除?是否扣除比例*6为5%,超过的45%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期货公司只能扣除居间人促成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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