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10年9月与政府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现已付半款。但是,土地使用证需等2011年9月交完全款后办理,请问2010年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两个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2010年9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10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单位2010年应缴纳1个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如果你单位2010年9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从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