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大型制造企业集团公司,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但部分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独立缴纳增值税。请问总分机构及分支机构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是否应开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及分支机构间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不属于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使用内部调拨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