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广告公司在2010年底向B公司收取2011年全年某广告费用。但从2010年7月开始,该广告业务将停止,A公司向B公司收回原发票。对跨年退票的处理,是否只是收回原发票盖作废章,再按已经提供服务(半年)开具发票?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9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已经收取了全年的广告费,则营业税应于收取款项全额缴纳,至于以后发生退款业务应按下列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原发票收回应作废开新票。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因此,对广告企业来说,广告或商业行为未出现于公众面前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上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