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甲企业合并了亏损的乙企业,无论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判定,企业重组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2007年度,合并企业按照净资产比例计算弥补限额。请问2008年度开始,合并企业应当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用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同利率的乘积计算弥补限额,还是仍然执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净资产比例计算弥补限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参照上述规定,合并企业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计算,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