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分公司开展外汇业务,2009年末拨给分公司营运备用资金200万美元,汇率为1:6.8282.该分公司以美元核算,2010年年末折合人民币并入总机构会计报表,2010年末汇率为1:6.6227,汇差计入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此处理有无问题?
答:汇兑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汇兑收益并入其他收入,对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