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有办公楼、2011年重新装修发生装修费40万元,在会计上与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1、会计上根据准则判断,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办公楼发生装修费,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纳税处理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判断,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再问:上述回复列举的第二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情况,与我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办公室是我公司未提足折旧的自有资产,并且是装修。对于我公司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办公室40万“装修费”,在税法上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再答: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办公楼(不属于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改建支出,应增加计税基础。对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对即不属于改建支出又不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可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