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采购原材料于运输途中包装物破损或遇到交通事故发生损耗(合同约定范围内),供应商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按实际到货数量入账(提高原材料单价)。由于原材料是由我公司委托运输公司承运,运输公司按运输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损失,收到该笔赔偿款我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请问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收到的赔偿款是否涉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九条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应记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应冲减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过程有的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该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损耗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确认运输公司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材料采购
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理损耗,属于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将损失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再转入营业外收支。
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确认运输公司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借或贷: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但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