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CDMA网络由A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B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A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A电信股份分公司如何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建设,B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B公司有收入要支付给A公司一部分。对B公司征税要减去给A公司的部分,A公司则按“邮电通信业”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