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河南某集团公司,总机构在济南,全省各地都有销售网点,各网点属于分支机构(非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所有销售的货物由本部统一采购,加价销售给各个网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该公司办理在济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收入时,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收入成本是否应抵消后填报?年末各个网点未对外销售存货账面金额中包含的内部利润是否应抵消后填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销售网点)之间的资产转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收入成本应抵消,年未各个网点未对外销售存货账面金额中包含的内部利润也应抵消。实务操作中,可按由总机构个别报表和各销售网点个别报表编制的合并报表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