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非农业生产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权,后又高价转让别人(非农业生产者)经营,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非农业生产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权,又高价转让他人经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