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属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答:《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5号)规定,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受托进行软件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自行开发软件技术并转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缴纳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