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目前我公司准备利用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外方股东是否需要由我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以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其实质是企业将税后利润在股东间作利润分配,股东以分得的利润再对公司进行投资,增加注册资本。非居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非居民企业应按10%税率(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