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
1.客户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为中文繁体,是否可行?是否对发票认证有影响?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空格处最多可以写几个汉字?
3.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为空白,客户可否以此为由,要求退票?
4.规格型号处空白,是否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规格型号可否使用英文例如:NYSN300?
5.合同取消,但是客户遗失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求客户登报遗失声明,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后,销货方是否就可作废发票处理?
答: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应用中文开具。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不能使用繁体字开具,应使用规范汉字,即俗称的简体字开具。
2、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可写50个汉字,但部分汉字打印不出来,会隐藏。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空白的发票仍是属于规范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将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际交易相符。若你公司销售的货物有不同型号的。应填写相关型号。产品型号可用英文字母标识。
5、《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客户丢失发票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你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再问: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关于第5问题还有疑问如下:
1、取消合同,或发生销货退回,客户丢失发票的,是否客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书面批文和登报声明作废证明,即可开具申请红票批文?是否还需要其他条款?
2、若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单位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可否由客户(购货方)申请红票批文?还是必须由销方申请红票批文?
再答:1、客户发生销货退回,但客户丢失发票的。客户应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销货方取得购货方提供的税务机关书面批文和登报声明作废证明,收货证明等资料,销货方可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单位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误开,购货方拒收的。你方应在认证期限内提交具体原因、蓝票信息、购买方拒收理由等相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确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收取你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你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