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成品油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是成品油销售,兼营便利店零售。我公司加油站使用发票是全省统一的机打冠名发票,发票专用章统一是印刷省公司的名称。如果我公司从便利店购买商品,开具发票也是印了省公司名称的发票。请问我公司用从便利店开具的发票入账,即出现本公司使用自己给自己开具的发票入账,这样操作是否合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兼营便利店购进的货物用于经营管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但对内发生经营业务,也不需要自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