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土地使用权限50年,经营期限50年。在土地上建造厂房并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全部转入房屋原值,则房屋建筑物按20年进行摊销,我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请问年终汇算清缴时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是否应该按50年摊销进行调整?另外,在一宗土地上建造多栋厂房相关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分摊计入各厂房?
答:《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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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七)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1、未转入在建工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50年进行摊销,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不再摊销,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起,作为固定资产原值一并计提折旧。
2、在一宗土地上建造多栋厂房,可以按厂房面积平均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然后计入各厂房建设成本。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在纳税处理时,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会计处理跟税法有差异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