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为北京纳税人,为高管人员在市内租房,采取到地税代开发票的形式报销,同时负担水电费,取暖费等,是否需要为高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我公司的所有人员都在市内租房子,公司根据职务级别,按1000元~7000元不等报销租房费用,采取使用其他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高管人员报销房租、水电,为员工报销房租费用,该项所得属于高管人员因任职而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因此,企业(你公司为北京市纳税人)为高管报销的取暖费,若该费用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9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因此,若企业高管、员工是外籍个人,其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