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现取得来自B的股息红利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A是非居民企业C的全资子公司,A能否判定为B股权的“受益所有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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