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户A是自办执照、自行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在大型商场B内租有一服装专柜。商场B向商户A收取的场地租金依据商户A实际销售的金额和约定的比例计算。商户A的销售款由商场B统一收取,商户A依法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有部分地区(如浙江、广东、重庆、河南等)国税局向商场B也征收增值税,理由是只要按销售一定比例收取的款项,就得缴纳增值税。商场B认为,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不能按收入的计算方式确定,而应该依据收入的性质。作为商场B向商户A收取的场地租金,不管是定额计收,还是依据商户A实际营业额计收入,应该缴纳的是营业税。商场B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商户在商场租用专柜经营,销售款由商场统一收取,并按实际销售额比例收取场地租金。此行为应视同商场代销商户货物的同时提供租赁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商场应缴纳增值税。商户将货物交付商场代销,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