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发布前购建的房屋如何缴房产税?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请问对房屋的购建时间有无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10]121号文件执行日前购建的房屋?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因此,对于执行日之前购建的房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房产税计算办法,应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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