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近日在法院委托拍卖时,以1880万元拍得了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没有任何房产,在签订拍卖确认书时规定,由我公司承担土地使用权过户所产生一切税、费。现在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按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法院委拍1880万元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签订拍卖确认书条款,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应承担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应按1880万元计税收入缴纳契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