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10天前在证券公司买了基金,下个月该基金分红,请问我公司收到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基金仅10天,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