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收取利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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