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特级教师每月300元的政府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除上述规定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未作进一步扩大解释。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规定,“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如果取得特级教师津贴,同时能够提供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就可以根据“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