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理解是,既然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这样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就会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都不会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也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
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应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大开发票才可以申报,那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解决?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