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捐给贫困村的帮扶款,收据是村里开具的普通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根据上述规定,贫困村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此企业捐给贫困村的帮扶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