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向烟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省民政厅准予设立)的捐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公益性捐赠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请根据基金会具体情况对照确定是否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注意财税[2010]45号文件中的以下三个条款:
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二条*9款规定,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当地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经查,山东省于2009年公布《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9]104号)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潍坊市铭仁文化发展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等16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鲁财税[2009]104号文件中没有烟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因此企业于2009年度对烟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