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捐助西部贫困政府捐助款,收到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据,摘要为援助办公经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西部贫困政府接受企业的捐助款应开具财政票据,不能使用资金往业结算票据。企业取得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不合法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