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和B公司属同一个集团公司,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哈尔滨市纳税人。A公司设置有售楼部,B公司未设置售楼部。A公司售楼部员工在销售本公司房产时,也为B公司销售房产,B公司按房产销售提成支付报酬给A公司售楼部员工。请问:
1、B公司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提供劳务,由A公司售楼部员工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B公司再按劳务发票支付报酬?
2、如果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的综合税率是多少?
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支付未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售楼部员工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服务业发票。代开服务业发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税率(如哈尔滨市8.05%)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