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日收到政府财政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我公司认为,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按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另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我公司认为,如果收到的财政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要求,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