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在中西部地区注册的内资企业,因为股东之一是外商合资企业,因此又有外商企业批准证书。若有税后利润,是否必须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强制性要求,还是仅决定于企业管理层的要求?
答: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由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确定。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9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商合资企业,该外商合资企业为在境内的企业,不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因此,企业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