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企业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可以,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无特殊要求?购买的工程车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建筑企业若兼营销售货物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购入的工程车辆,用于建筑业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