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水利项目施工,目前承揽了一项外省工程,决定与当地施工单位联营。我单位只派技术管理人员,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各项税费等都按规定在项目经营地缴纳。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工程业务,尽管你单位只派技术管理人员,均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承揽工程后,再将工程分包给当地施工单位的。你单位取得施工单位的建筑发票,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取得施工单位建筑发票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
你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施工单位承接你单位的支出,属于你单位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贴花,税率为承包金额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