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建有集体宿舍给员工免费住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企业职工福利描述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未明确提到集体宿舍房屋折旧,集体宿舍房屋折旧金额是否纳入职工福利且汇算清缴时按比例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福利描述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集体宿舍设备、设施的折旧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而税法没有列举集体宿舍,因此集体宿舍设备、设施的折旧,不允许在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再问:上题回复中“因此集体宿舍设备、设施的折旧,不允许在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何解读?是税法上针对集体宿舍折旧完全不可以当作期间费用税前列支,还是税法上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扣除而是当作正常的期间费用全额税前列支?
再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集体宿舍设备、设施计提的折旧,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扣除,应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