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09年3月9日
问:我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为税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对税前工资扣除实际发放工资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原回复意见: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扣除已不再有限额控制,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五项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没有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在费用中扣除,则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