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甲、乙各出资250万元,分别拥有公司50%的股份。2011年为扩大企业规模,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500万元,全部由股东甲出资,增资后甲拥有公司75%的股份,乙拥有公司25%的股份。这种因股东间不同比例增资引起的股份变动是否视同股权转让?如增资全部由第三方出资又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参照上述规定,用盈余公积金增资扩股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对增资全部由第三方出资,投资方属于接受捐赠,第三方属于对外捐赠,对被投资方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