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供电企业,在工作中会聘用社会民工,对其受伤和死亡而支付的补偿费和伤残补助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向非职工支付的补偿费和伤残补助等其他支出,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