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某国外企业对我公司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国外企业设计师在美国得到我公司目前的厂房图纸,根据美国总部相关人员的意见修改图纸中影响我公司增加产能的部分。而后,设计师在美国为我公司新工厂设计图纸。服务费用按照设计师的工时计算,差旅费另算。请问该图纸所发生的设计费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设计、制图、测绘……等。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境外提供劳务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因此如系上述情况,则应按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