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票的项目如何填写?例如在超市、办公用品店、餐馆等消费后,会取得“食品、礼品、日用品”、“办公用品”“餐费、会议费”等发票,对于此类发票项目的填写有何限制性的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可用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机开卷筒式发票等。
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取得发票应注意以上问题,同时还应关注以下相关事项:
1、企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发票上所列项目应内容真实,购买的办公用品应有具体的明细,餐费、会议费入账时,通常还要有其他相应的书证作为佐证,比如参会通知、内容、人员等;
2、无法判定为与企业相关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企业不得承担,企业所得税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3、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