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研究所,已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日前,收到国家标委会拨付的标准体系研究项目经费(标委工一函[2010]24号),是否属于非税收入?我单位应给对方提供何种票据?
答:国家标委会为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收到的国家标委会拨付的标准体系研究项目经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若收取的研究项目经费,企业不需向国家标委会提供服务、货物等经营活动,企业不需向对方开具发票。该收入属于捐赠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收取的研究项目经费,企业应向国家标委会提供服务、货物等经营活动,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该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