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对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异地交流,他们按照标准可以报销房租每月2000元左右。该房租由房主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发票支付单位为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每月支付给异地管理人员房租费用如何纳税?是否需要合并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交流人员公司可报销10000元左右的家电等日常用品,该用品不得带走,循环使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于租房补贴只有对于外籍人士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9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因此,如果是为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中国居民个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报销的其他日常物品费用如果发票是开具给企业的,属于企业的财产,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