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即哪种情况下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假设总、分机构均从事货物销售,且由总机构调拨货物与跨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分支机构依法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且独立核算独立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将分支机构的资金通过资金池(委托贷款)方式归集至总机构,需要资金时由总机构划款与分支机构,则:
1、总、分机构是否满足上述“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在上下划款时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2、由于总、分机构双方存在购销关系等贸易背景,是否上下划款业务无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确认利息收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如需要可否理解为分支机构上划资金时应冲抵欠总机构的货款(如上划金额超过所欠货款则就差额部分计营业税),而总机构下划款时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计营业税?
3、总、分机构间如不存在购销关系等贸易背景,是否上下划款业务需要确认利息收入?
4、如独立法人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等贸易背景,是否上下划款业务也无须确认利息收入,如需要确认是否理解为,上划款时支付所欠货款不需要确认(如上划金额超过所欠货款则就差额部分计营业税),而下划款时借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
答: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属于不对外经营的企业内部机构,如公司内设机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运营部、客户服务部、市场开发部、技术部、材料供应部、运输部等部门。企业内部的食堂不对外经营,仅为企业员工提供就餐则属于企业内部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不仅指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但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如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地税登记缴纳城建税等。
2、总、分机构均从事货物销售,且由总机构调拨货物与跨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的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那么总、分机构分别办理了税务登记,不满足上述“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的纳税人,上下划款时是否有偿占用了资金来判断是否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3、总、分机构上下划款业务有偿取得利息收入,不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