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某房产,因改制已入账多年,但还未过户(未改房产证名称)。请问此房产我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如果企业的产权已经确定,那么仅是因为特别原因而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不能因形式要件的缺失而免除纳税义务。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房产,但由本单位使用,也应该是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