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是否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缴纳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是否也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缴纳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属于企业利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费,为“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属于纳税人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