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及延期交房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取得的因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款,支付给购房者延期交房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业主(购房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房地产企业支付款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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