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2011年购置的非征消费税的车辆(如采购的冷藏运输车),主要负责运输,若取得了可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物流公司购入的非征消费税的车辆若是专用于运输,向客户收取运费情形的,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若该车辆属于混用情形,还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