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时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但股权转让价等于股权成本价。请问转让时应归属于该非居民企业股东的留存收益是否作为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预提所得税?
例如:2006年1月某外国投资者投资100万元取得某居民企业40%的股份,2009年9月30日被投资企业账面上有留存收益500万元。9月30日该外国投资者将持有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境内某自然人。请问转让时留存收益中应归属于该外国投资者的200万元(500×40%)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0(100+200-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