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防暑降温费按规定应在福利费列支。但是《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请问防暑降温费应如何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按当地文件虽然在成本费用中核算,但税务处理时应按上述规定作为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