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开立承兑汇票的协议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需缴纳,是以承兑汇票全额缴纳,还是以敞口部分(没有保证金)缴纳?
答:你公司(即承兑汇票出票人)与承兑银行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定承兑申请人必须先向承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提供担保,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凭票付款。若在汇票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银行需先垫付款给持票人,再按规定将垫付款从垫付之日起即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你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应税凭证,签订时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若发生了银行垫付票款的情形,则承兑协议已转换为银行与你公司间的借款合同,即从垫付之日起,银行相当于将垫付款金额的资金贷与你公司,此时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